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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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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1.案件简介

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图1)

2010年12月 3月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国际商品A座5楼8号商铺在本市火车站区,使用其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进入店内,将受害人叶某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4000余元盗走。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剩余被盗现金1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投案自首。

2.处理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比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并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 72、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自首、立功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 p data-track="8">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投降认定的分析呃

自首应当有证据支持,并应当符合法定证明标准

1.实践中,自首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方承担。

一方面,被告人通常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能力来证明自首投案自首等量刑情节。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还很低。在没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只能提出自首、从轻处罚等量刑辩护,并不具备收集和提供相应信息的实际能力。证据。相比之下,对于这种量刑情况,公诉方提供证据本来就方便。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需要制作案件报告书,内容包括整个破案过程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详细的案件侦破报告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投案、是否被亲友劝说、陪同、是否被亲属送审、是否被逮捕归案、是否被移交归案等,准确认定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否自愿投案自首。同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通常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并准备专门的讯问笔录。笔录对讯问时间、地点、讯问次数有清晰记录,能够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是否翻供等,以便准确侦破判断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并未将控辩塑造为纯粹的诉讼竞争对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人自首等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完全符合自首标准。

2、法院有权变更公诉机关依法认定自首

一方面,从事实认定角度,自首是重要的量刑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应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当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自首时,被告人通常会认同公诉机关的说法,如果法院仅据此认定被告人自首,忽略了自首的证据要求,一旦公诉机关认定自首证据不足,换句话说,被告人并没有真正自首,就可能导致量刑不当。这不仅仅是有损实体正义,而且如果案件中有受害人,而受害人对被告人自首有异议,也会导致对受害人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应由法院最终作出决定。权威判断。自首的认定不仅需要以证据为依据,还需要对现有证据进行法律评价。当控辩双方对自首等量刑情节有异议时,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还需要考虑辩方提交的证据,从而依法作出裁决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因此,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自首等量刑情节有异议,r、法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改变检方的自首认定,并对自首问题作出权威裁决。

法院经审理调查后,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自首情节。

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

1.案件简介

关于自首认定的司法解释(自首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图1)

2010年12月 3月4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进入国际商品A座5楼8号商铺在本市火车站区,使用其事先准备好的钥匙进入店内,将受害人叶某办公桌抽屉内的现金14000余元盗走。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主动将剩余被盗现金13500元退还给被害人叶××。 2010年12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火车站分局投案自首。

2.处理意见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金额比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从而自首。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并自首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李某某的认罪态度及犯罪情节,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第一项的规定, 72、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适用自首、立功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判决如下

< p data-track="8">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3.投降认定的分析呃

自首应当有证据支持,并应当符合法定证明标准

1.实践中,自首的举证责任应由公诉方承担。

一方面,被告人通常缺乏必要的调查取证能力来证明自首投案自首等量刑情节。现阶段,我国刑事被告人聘请辩护律师的比例还很低。在没有辩护律师帮助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只能提出自首、从轻处罚等量刑辩护,并不具备收集和提供相应信息的实际能力。证据。相比之下,对于这种量刑情况,公诉方提供证据本来就方便。侦查机关在侦破案件过程中,需要制作案件报告书,内容包括整个破案过程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详细的案件侦破报告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主动投案、是否被亲友劝说、陪同、是否被亲属送审、是否被逮捕归案、是否被移交归案等,准确认定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否自愿投案自首。同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侦查机关通常会进行有针对性的讯问,并准备专门的讯问笔录。笔录对讯问时间、地点、讯问次数有清晰记录,能够客观记录犯罪嫌疑人归案后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情况。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又是否翻供等,以便准确侦破判断被告人是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公诉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另一方面,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强调检察机关客观、公正的义务,并未将控辩塑造为纯粹的诉讼竞争对手。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应当客观、全面、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有罪、犯罪情节严重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因此,对于被告人自首等可能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公诉机关应当收集并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

本案中,李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完全符合自首标准。

2、法院有权变更公诉机关依法认定自首

一方面,从事实认定角度,自首是重要的量刑事实,应当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并应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当公诉机关主张被告人自首时,被告人通常会认同公诉机关的说法,如果法院仅据此认定被告人自首,忽略了自首的证据要求,一旦公诉机关认定自首证据不足,换句话说,被告人并没有真正自首,就可能导致量刑不当。这不仅仅是有损实体正义,而且如果案件中有受害人,而受害人对被告人自首有异议,也会导致对受害人的不公正。

另一方面,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来看,自首属于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应由法院最终作出决定。权威判断。自首的认定不仅需要以证据为依据,还需要对现有证据进行法律评价。当控辩双方对自首等量刑情节有异议时,法院不仅需要考虑公诉方提供的证据,还需要考虑辩方提交的证据,从而依法作出裁决根据整个案件的证据。因此,无论控辩双方是否对自首等量刑情节有异议,r、法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改变检方的自首认定,并对自首问题作出权威裁决。

法院经审理调查后,可以根据案件事实认定自首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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