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什么是一级医疗事故?
惠州商盾 律师事务所
擅长:医疗纠纷,刑事案件,合同纠纷,劳资纠纷,行政纠纷。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院业务领导报告,院方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院内组织调查小组处理。调查小组当着病人亲属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历资料和实物﹙如输液瓶、注射器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如病人己死亡应争取尸检,向病人专属宣传尸检的意义。院内处理时,首先双方按国务院﹙1987﹚63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所在的区、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理。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如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和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重新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凡经省、市、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签定结作为最后结论。
发生纠纷原因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社会福利功能的扩大
2、自费寄养人员逐年增多
3、社会福利院性质不完全等同于医院
4、医技力量及设备不足
5、病人入院情况复杂
6、福利院的内部管理经验不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出现过失。
什么是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哪些情形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医疗事故应怎么赔偿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纠纷发生后哪些病历资料以及实物需要医院封存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医疗纠纷处理流程
如果发生医疗纠纷,当事的医务人员应及时向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随即向本院业务领导报告,院方立即上报所在区、县﹙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并在院内组织调查小组处理。调查小组当着病人亲属的面立即封存原始病历资料和实物﹙如输液瓶、注射器等﹚并指派专人负责。如病人己死亡应争取尸检,向病人专属宣传尸检的意义。院内处理时,首先双方按国务院﹙1987﹚63号文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协商处理,只有在协商无法进行,发生争议时,才提所在的区、县﹙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处理。其鉴定结论作为事故处理的依据。如医患双方的任何一方对鉴定结论和处理不服时,有权向上一级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重新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凡经省、市、自治区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签定结作为最后结论。
发生纠纷原因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
1、社会福利功能的扩大
2、自费寄养人员逐年增多
3、社会福利院性质不完全等同于医院
4、医技力量及设备不足
5、病人入院情况复杂
6、福利院的内部管理经验不足及工作人员工作过程出现过失。
什么是一级医疗事故?一级甲等事故的概念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哪些情形属于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医疗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
(一)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
(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一级医疗事故应怎么赔偿
第一部分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4、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6、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6、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五)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六)交通费
1、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2、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七)住宿费及伙食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
3、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4、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部分:死亡患者赔偿项目
(一)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其他
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