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交通伤残鉴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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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交通伤残鉴定程序详解

一、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攀升,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交通事故中,伤残鉴定是确定事故当事人损害程度、赔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本文将详细介绍山东省的交通伤残鉴定程序,以帮助当事人了解鉴定流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鉴定机构

在山东省,交通伤残鉴定主要由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负责。这些鉴定机构包括: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各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指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三、鉴定程序

1. 申请鉴定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伤残鉴定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至司法鉴定机构。

2. 鉴定启动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案件材料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鉴定程序。

3. 鉴定材料准备

当事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交通事故认定书;

(2)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

(3)身份证、户口簿等有效证件;

(4)其他与伤残鉴定有关的材料。

4. 鉴定过程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应当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并进行现场勘查。

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方法,对当事人的伤残程度进行评定。鉴定人应当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鉴定日期。

5. 鉴定结论

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定委托单位、委托事项;

(2)鉴定依据;

(3)鉴定过程;

(4)鉴定结论;

(5)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6. 鉴定结论送达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鉴定结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定机构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由原鉴定机构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

四、鉴定费用

交通伤残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费用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五、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了解鉴定程序,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同时,有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确保鉴定活动的合规、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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