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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债务如何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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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债务应按下列方式予以清偿:1、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2、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拒此可知,企业破产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再是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另外,如果企业具备了企业破产条件,其要进入破产程序还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其破产,这样企业才正式进入破产程序。(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宣告破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企业、团体、个人给予债务人资助或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能清偿债务的。


(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一是公众范围不特定。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特定和稳定的,债权人一般不得随意转让债权。(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借贷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而常用来证明一般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并不具有法定要式性;另外,合同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


企业改制债务清偿: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依法应当承继原企业债务;公司分立后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承担连带债务;企业出售后买卖双方对原有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就从约定,否则原有债务就由买受人承担;其他债务清偿。


(1)债权主体不同。公司债的债权主体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所谓“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可从两方面去看:一是公众范围不特定。二是债权人身份不稳定。而公司其他的一般借贷之债的债权人则是相对特定和稳定的,债权人一般不得随意转让债权。(2)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的债权凭证是公司债券。而公司其他一般的借贷之债的借贷凭证则是借款合同(或契约)。而常用来证明一般借贷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并不具有法定要式性;另外,合同是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自由转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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