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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中途收监监管时间,社区矫正对象在什么情况进行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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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实行社区矫正后缓刑犯交付执行现状及原因

缓刑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前一直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改造,具体工作系各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承担,由于派出所的工作量多面广,警力有限等诸多原因,缓刑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缓刑罪犯的现实表现掌握不清也一直是执法中的一大顽疾。

1、由于罪犯暂住地和户籍地不同,个别地区出现两地都不管,或者两地都列管的情况。

2、少数陆上无固定住所的缓刑犯煻辔船民身份牪皇粲*缜矫正的对象,派出所又疏于对其监管,造成这部分人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3、由于派出所没有收到缓刑罪犯执行通知书,在社区矫正开始时未移交,后来公安和司法都没有和法院联系,出现脱管现象。

4、外地法院判决的一些缓刑罪犯由于社区事先不了解情况,等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到社区,人已经外出,不知去向,形成脱管。

5、不少缓刑犯因生活所需,要外出打工,这部分人虽然办理了外出打工的手续,但在打工地没有建立监管帮教小组,书面汇报流于形式,真正表现掌握不清。

6、有少数缓刑罪犯不认真接受监管,重新犯罪,今年全市受理的监外罪犯再犯罪案件中,经初步统计其中判缓刑的13人。另有3名缓刑犯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加强缓刑犯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

熞唬牰杂谏缜矫正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鉴于出现不少因材料不全,公安、司法未办理好移交手续,而且双方都不在管理的情况,由政法委牵头,落实责任单位,尽快补全材料、完成移交,尽可能减少漏管现象的发生。

2、注重针对不同的罪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

3、对于户籍地和暂住地不一致的缓刑人员,应建立矫正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户籍所在地社区在收到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切实负责地进行列管。

4、法院在判处缓刑时要落实与社区通气制度,社区平时掌握的情况比较全面,可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防止再犯罪;同时社区知道某犯判缓刑,可及时督促其到社区报到,也可尝试法院在判决时下达社区报到令等方法,避免漏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问题进行的解答,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情形包括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惠州文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拘役

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拘役

1、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判决的刑期,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既不属于一种刑罚,也不会被羁押,所以不能折抵判决后的刑期。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羁押的人,日后判刑,才能折抵刑期。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批准逮捕能不能请律师取保候审

1、满足条件,可以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惠州文律师咨询专业律师。

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3、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

4、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

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实行社区矫正后缓刑犯交付执行现状及原因

缓刑罪犯在实行社区矫正前一直由公安机关进行监管改造,具体工作系各基层派出所的民警承担,由于派出所的工作量多面广,警力有限等诸多原因,缓刑罪犯的交付执行情况一直不容乐观,缓刑罪犯的现实表现掌握不清也一直是执法中的一大顽疾。

1、由于罪犯暂住地和户籍地不同,个别地区出现两地都不管,或者两地都列管的情况。

2、少数陆上无固定住所的缓刑犯煻辔船民身份牪皇粲*缜矫正的对象,派出所又疏于对其监管,造成这部分人处于失控、漏管状态。

3、由于派出所没有收到缓刑罪犯执行通知书,在社区矫正开始时未移交,后来公安和司法都没有和法院联系,出现脱管现象。

4、外地法院判决的一些缓刑罪犯由于社区事先不了解情况,等判决书及相关材料到社区,人已经外出,不知去向,形成脱管。

5、不少缓刑犯因生活所需,要外出打工,这部分人虽然办理了外出打工的手续,但在打工地没有建立监管帮教小组,书面汇报流于形式,真正表现掌握不清。

6、有少数缓刑罪犯不认真接受监管,重新犯罪,今年全市受理的监外罪犯再犯罪案件中,经初步统计其中判缓刑的13人。另有3名缓刑犯因违反监管规定被收监执行。

加强缓刑犯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和思考

针对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加强对缓刑犯的监督管理

熞唬牰杂谏缜矫正交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鉴于出现不少因材料不全,公安、司法未办理好移交手续,而且双方都不在管理的情况,由政法委牵头,落实责任单位,尽快补全材料、完成移交,尽可能减少漏管现象的发生。

2、注重针对不同的罪名,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教。

3、对于户籍地和暂住地不一致的缓刑人员,应建立矫正机构之间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户籍所在地社区在收到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后,应当切实负责地进行列管。

4、法院在判处缓刑时要落实与社区通气制度,社区平时掌握的情况比较全面,可提出是否适用缓刑的意见,防止再犯罪;同时社区知道某犯判缓刑,可及时督促其到社区报到,也可尝试法院在判决时下达社区报到令等方法,避免漏管。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情况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问题进行的解答,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的情形包括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区、县域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惠州文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拘役

一、取保候审是否可以折抵拘役

1、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判决的刑期,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既不属于一种刑罚,也不会被羁押,所以不能折抵判决后的刑期。只有在判刑之前被羁押的人,日后判刑,才能折抵刑期。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四十七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批准逮捕能不能请律师取保候审

1、满足条件,可以请律师申请取保候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对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活动地域的限制。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必须经过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负责执行的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得到决定取保候审机关的同意。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取保候审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的顺利进行,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做到随传随到。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能利用自身仍有的一定自由实施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诸如对有关证人进行威胁、殴打、报复或者引诱证人作伪证。

(4)不得伪造、毁灭证据或者串供。即被取保候审人不得利用未被羁押的便利条件与其他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统一口径,隐藏、销毁、伪造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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